四川省教育廳關于中等職業學校
學生違反“三禁兩不”規定紀律處分暫行辦法
為培育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健康品行,加強學生管理,約束學生不良行為,嚴肅校紀校規,開展“嚴禁攜帶私藏刀具,嚴禁飲酒酗酒,嚴禁在校內抽煙,不準結伙抱團,不準不假外出”的“三禁兩不”專項治理,根據教育部《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現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違反“三禁兩不”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。
第一條 學生違紀紀律處分分為:(一)警告;(二)嚴重警告;(三)記過;(四)留校察看;(五)開除學籍。
第二條 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再次攜帶私藏管制刀具或發生矛盾糾紛時使用管制刀具的,開除學籍。
第三條 學生在校飲酒,給予批評教育、警告及以上處分;飲酒屢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,開除學籍;因飲酒引發其它違規違紀事端的,視其情節加重處罰。
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吸煙,給予批評教育、警告及以上處分;屢教不改的,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。
第五條 凡抱團結伙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、以大欺小、以強凌弱的,參與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主要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。
第六條 學生不假外出或逾假遲歸者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,屢教不改的,開除學籍。不假外出夜不歸宿的,翻窗、翻墻、強行不假外出的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。
第七條 學生因違法犯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、刑法被處罰的,開除學籍。
第八條 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前,學校應查明違紀事實,說明處分依據,認真聽取學生或家長(監護人)申辯。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必須經過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在校內公布,同時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(監護人)。學校對被處分學生應做到違紀事實認定清楚,證據充分,處分材料專卷管理備查。開除學生學籍應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九條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,確能改正的,學校應在一學期后一年內按程序解除其處分,并告知學生。
第十條 學生受處分的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。處分解除后,有關資料應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,存入學校文書檔案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,適用于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。
第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本辦法修訂完善學校紀律處分規定并予校內公示,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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